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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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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loud | > 联系我们 (四)医师执业证书; 五、执业范围是重症医学科专业的医师因工作需要变更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四、医师取得临床类别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后,第一次申请执业注册时拟聘用科目是重症医学科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3号)要求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其执业范围确定为重症医学科专业。 三、本通知下发后,已经执业注册为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调动到重症医学科工作,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申请医师的临床重症医学技能进行考核。符合规定的,变更执业范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本项工作应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出具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证明; (三)有效身份证明;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一、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执业的医师,其执业范围应当是重症医学科专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内执业的临床类别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向负责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执业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要求,现就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六、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其中文名称应当统一为XX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点击数:36136 抄送:省卫生监督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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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我们 | 2 | 0.10 % |
(四)医师执业证书; | 1 | 0.05 % |
五、执业范围是重症医学科专业的医师因工作需要变更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 1 | 0.05 % |
四、医师取得临床类别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后,第一次申请执业注册时拟聘用科目是重症医学科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3号)要求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其执业范围确定为重症医学科专业。 | 1 | 0.05 % |
三、本通知下发后,已经执业注册为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调动到重症医学科工作,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 1 | 0.05 % |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申请医师的临床重症医学技能进行考核。符合规定的,变更执业范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本项工作应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 | 1 | 0.05 % |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1 | 0.05 % |
(二)医疗机构出具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证明; | 1 | 0.05 % |
(三)有效身份证明; | 1 | 0.05 % |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 | 0.05 % |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1 | 0.05 % |
一、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执业的医师,其执业范围应当是重症医学科专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内执业的临床类别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向负责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执业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 1 | 0.05 % |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要求,现就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1 | 0.05 % |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 1 | 0.05 % |
六、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其中文名称应当统一为XX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 1 | 0.05 % |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1 | 0.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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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卫生监督局。 | 1 | 0.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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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知下发后,已经执业注册为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调动到重症医学科工作,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四、医师取得临床类别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后,第一次申请执业注册时拟聘用科目是重症医学科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3号)要求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其执业范围确定为重症医学科专业。 | 1 | 0.05 % |
发布来源:新闻办 发布时间:20170410 | 1 | 0.05 % |
发布时间:20170410 152034 | 1 | 0.05 % |
152034 点击数:36136 | 1 | 0.05 % |
点击数:36136 黑卫医函〔2017〕73号 | 1 | 0.05 % |
黑卫医函〔2017〕73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 1 | 0.05 % |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要求,现就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1 | 0.05 % |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要求,现就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执业的医师,其执业范围应当是重症医学科专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内执业的临床类别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向负责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执业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 1 | 0.05 % |
一、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执业的医师,其执业范围应当是重症医学科专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内执业的临床类别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向负责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执业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1 | 0.05 % |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二)医疗机构出具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证明; | 1 | 0.05 % |
(二)医疗机构出具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证明; (三)有效身份证明; | 1 | 0.05 % |
(三)有效身份证明; (四)医师执业证书; | 1 | 0.05 % |
(四)医师执业证书;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1 | 0.05 % |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申请医师的临床重症医学技能进行考核。符合规定的,变更执业范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本项工作应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 | 1 | 0.05 % |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申请医师的临床重症医学技能进行考核。符合规定的,变更执业范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本项工作应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 三、本通知下发后,已经执业注册为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调动到重症医学科工作,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 1 | 0.05 % |
四、医师取得临床类别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后,第一次申请执业注册时拟聘用科目是重症医学科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3号)要求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其执业范围确定为重症医学科专业。 五、执业范围是重症医学科专业的医师因工作需要变更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 1 | 0.05 % |
> 关于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 1 | 0.05 % |
五、执业范围是重症医学科专业的医师因工作需要变更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六、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其中文名称应当统一为XX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 1 | 0.05 % |
六、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其中文名称应当统一为XX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 | 0.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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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知下发后,已经执业注册为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调动到重症医学科工作,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四、医师取得临床类别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后,第一次申请执业注册时拟聘用科目是重症医学科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3号)要求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其执业范围确定为重症医学科专业。 五、执业范围是重症医学科专业的医师因工作需要变更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 1 | 0.05 % | No |
发布来源:新闻办 发布时间:20170410 152034 | 1 | 0.05 % | No |
发布时间:20170410 152034 点击数:36136 | 1 | 0.05 % | No |
152034 点击数:36136 黑卫医函〔2017〕73号 | 1 | 0.05 % | No |
点击数:36136 黑卫医函〔2017〕73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 1 | 0.05 % | No |
黑卫医函〔2017〕73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要求,现就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1 | 0.05 % | No |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要求,现就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执业的医师,其执业范围应当是重症医学科专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内执业的临床类别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向负责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执业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 1 | 0.05 % | No |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要求,现就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执业的医师,其执业范围应当是重症医学科专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内执业的临床类别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向负责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执业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1 | 0.05 % | No |
一、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执业的医师,其执业范围应当是重症医学科专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内执业的临床类别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向负责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执业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二)医疗机构出具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证明; | 1 | 0.05 % | No |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二)医疗机构出具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证明; (三)有效身份证明; | 1 | 0.05 % | No |
(二)医疗机构出具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证明; (三)有效身份证明; (四)医师执业证书; | 1 | 0.05 % | No |
(三)有效身份证明; (四)医师执业证书;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1 | 0.05 % | No |
(四)医师执业证书;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申请医师的临床重症医学技能进行考核。符合规定的,变更执业范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本项工作应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 | 1 | 0.05 % | No |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申请医师的临床重症医学技能进行考核。符合规定的,变更执业范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本项工作应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 三、本通知下发后,已经执业注册为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调动到重症医学科工作,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 1 | 0.05 % | No |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申请医师的临床重症医学技能进行考核。符合规定的,变更执业范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本项工作应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 三、本通知下发后,已经执业注册为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调动到重症医学科工作,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四、医师取得临床类别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后,第一次申请执业注册时拟聘用科目是重症医学科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3号)要求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其执业范围确定为重症医学科专业。 | 1 | 0.05 % | No |
四、医师取得临床类别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后,第一次申请执业注册时拟聘用科目是重症医学科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3号)要求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其执业范围确定为重症医学科专业。 五、执业范围是重症医学科专业的医师因工作需要变更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六、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其中文名称应当统一为XX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 1 | 0.05 % | No |
> 关于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发布来源:新闻办 | 1 | 0.05 % | No |
五、执业范围是重症医学科专业的医师因工作需要变更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六、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其中文名称应当统一为XX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 | 0.05 % | No |
六、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其中文名称应当统一为XX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7日 | 1 | 0.05 % |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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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知下发后,已经执业注册为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调动到重症医学科工作,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四、医师取得临床类别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后,第一次申请执业注册时拟聘用科目是重症医学科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3号)要求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其执业范围确定为重症医学科专业。 五、执业范围是重症医学科专业的医师因工作需要变更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六、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其中文名称应当统一为XX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 1 | 0.05 % | No |
发布来源:新闻办 发布时间:20170410 152034 点击数:36136 | 1 | 0.05 % | No |
发布时间:20170410 152034 点击数:36136 黑卫医函〔2017〕73号 | 1 | 0.05 % | No |
152034 点击数:36136 黑卫医函〔2017〕73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 1 | 0.05 % | No |
点击数:36136 黑卫医函〔2017〕73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要求,现就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1 | 0.05 % | No |
黑卫医函〔2017〕73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要求,现就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执业的医师,其执业范围应当是重症医学科专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内执业的临床类别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向负责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执业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 1 | 0.05 % | No |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要求,现就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执业的医师,其执业范围应当是重症医学科专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内执业的临床类别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向负责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执业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1 | 0.05 % | No |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要求,现就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执业的医师,其执业范围应当是重症医学科专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内执业的临床类别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向负责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执业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二)医疗机构出具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证明; | 1 | 0.05 % | No |
一、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执业的医师,其执业范围应当是重症医学科专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内执业的临床类别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向负责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执业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二)医疗机构出具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证明; (三)有效身份证明; | 1 | 0.05 % | No |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二)医疗机构出具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证明; (三)有效身份证明; (四)医师执业证书; | 1 | 0.05 % | No |
(二)医疗机构出具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证明; (三)有效身份证明; (四)医师执业证书;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1 | 0.05 % | No |
(三)有效身份证明; (四)医师执业证书;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申请医师的临床重症医学技能进行考核。符合规定的,变更执业范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本项工作应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 | 1 | 0.05 % | No |
(四)医师执业证书;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申请医师的临床重症医学技能进行考核。符合规定的,变更执业范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本项工作应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 三、本通知下发后,已经执业注册为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调动到重症医学科工作,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 1 | 0.05 % | No |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申请医师的临床重症医学技能进行考核。符合规定的,变更执业范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本项工作应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 三、本通知下发后,已经执业注册为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调动到重症医学科工作,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四、医师取得临床类别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后,第一次申请执业注册时拟聘用科目是重症医学科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3号)要求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其执业范围确定为重症医学科专业。 | 1 | 0.05 % | No |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申请医师的临床重症医学技能进行考核。符合规定的,变更执业范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本项工作应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 三、本通知下发后,已经执业注册为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调动到重症医学科工作,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四、医师取得临床类别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后,第一次申请执业注册时拟聘用科目是重症医学科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3号)要求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其执业范围确定为重症医学科专业。 五、执业范围是重症医学科专业的医师因工作需要变更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 1 | 0.05 % | No |
四、医师取得临床类别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后,第一次申请执业注册时拟聘用科目是重症医学科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3号)要求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其执业范围确定为重症医学科专业。 五、执业范围是重症医学科专业的医师因工作需要变更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六、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其中文名称应当统一为XX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 | 0.05 % | No |
> 关于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发布来源:新闻办 发布时间:20170410 | 1 | 0.05 % | No |
五、执业范围是重症医学科专业的医师因工作需要变更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六、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其中文名称应当统一为XX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7日 | 1 | 0.05 % | No |
六、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其中文名称应当统一为XX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1 | 0.05 % |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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