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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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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loud | > 联系我们 (一)医师注销注册或备案申请文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本人申请注销注册或备案,应向原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二)被辞退、开除; (一)调离、退休、退职;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备案: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医师执业证书。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二)注销或备案相应佐证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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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 | Occurrence | Dens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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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我们 | 2 | 0.10 % |
(一)医师注销注册或备案申请文书; | 1 | 0.05 %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本人申请注销注册或备案,应向原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 1 | 0.05 % |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 1 | 0.05 % |
(二)被辞退、开除; | 1 | 0.05 % |
(一)调离、退休、退职; | 1 | 0.05 % |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备案: | 1 | 0.05 % |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 1 | 0.05 % |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 1 | 0.05 % |
(三)医师执业证书。 | 1 | 0.05 % |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 1 | 0.05 % |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 1 | 0.05 % |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 1 | 0.05 % |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 1 | 0.05 % |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 1 | 0.05 % |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 1 | 0.05 % |
(二)受刑事处罚的; | 1 | 0.05 % |
(二)注销或备案相应佐证材料; | 1 | 0.05 % |
SEO Keywords (Two Word)
Keyword | Occurrence | Dens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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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0.05 % |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 1 | 0.05 % |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 1 | 0.05 % |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 1 | 0.05 % |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备案: | 1 | 0.05 % |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 1 | 0.05 % |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 1 | 0.05 % |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 1 | 0.05 % |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 1 | 0.05 % |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 1 | 0.05 % |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本人申请注销注册或备案,应向原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 1 | 0.05 % |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 1 | 0.05 % |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 1 | 0.05 % |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 1 | 0.05 % |
三、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对本单位的医师注册人员逐一核对,务必落实医师注销注册及备案制管理制度。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机构或本人应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1 | 0.05 % |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医师注册信息,坚持谁注册、谁负责的原则,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清理工作,组织辖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销或备案已不再执业的医师信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注销注册、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注销注册及备案信息。 三、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对本单位的医师注册人员逐一核对,务必落实医师注销注册及备案制管理制度。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机构或本人应办理注销注册: | 1 | 0.05 % |
一、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相关要求,本次集中清理工作通过医师注销注册及备案制管理,建立退出机制,进一步梳理医师注册信息,确保医师注册信息真实、有效。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医师注册信息,坚持谁注册、谁负责的原则,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清理工作,组织辖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销或备案已不再执业的医师信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注销注册、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注销注册及备案信息。 | 1 | 0.05 % |
为规范医师依法执业,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环境,加强医师队伍人员管理,顺利开展医师电子化注册我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一次医师注册信息集中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相关要求,本次集中清理工作通过医师注销注册及备案制管理,建立退出机制,进一步梳理医师注册信息,确保医师注册信息真实、有效。 | 1 | 0.05 % |
(二)被辞退、开除;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 1 | 0.05 %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本人申请注销注册或备案,应向原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医师注销注册或备案申请文书; | 1 | 0.05 % |
SEO Keywords (Three Word)
Keyword | Occurrence | Density | Possible Sp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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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为首页 | 1 | 0.05 % | No |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 1 | 0.05 % | No |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 1 | 0.05 % | No |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 1 | 0.05 % | No |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 1 | 0.05 % | No |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备案: | 1 | 0.05 % | No |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 1 | 0.05 % | No |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 1 | 0.05 % | No |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 1 | 0.05 % | No |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 1 | 0.05 % | No |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本人申请注销注册或备案,应向原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医师注销注册或备案申请文书; | 1 | 0.05 % | No |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 1 | 0.05 % | No |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 1 | 0.05 % | No |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 1 | 0.05 % | No |
三、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对本单位的医师注册人员逐一核对,务必落实医师注销注册及备案制管理制度。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机构或本人应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 1 | 0.05 % | No |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医师注册信息,坚持谁注册、谁负责的原则,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清理工作,组织辖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销或备案已不再执业的医师信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注销注册、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注销注册及备案信息。 三、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对本单位的医师注册人员逐一核对,务必落实医师注销注册及备案制管理制度。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机构或本人应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1 | 0.05 % | No |
一、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相关要求,本次集中清理工作通过医师注销注册及备案制管理,建立退出机制,进一步梳理医师注册信息,确保医师注册信息真实、有效。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医师注册信息,坚持谁注册、谁负责的原则,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清理工作,组织辖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销或备案已不再执业的医师信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注销注册、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注销注册及备案信息。 三、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对本单位的医师注册人员逐一核对,务必落实医师注销注册及备案制管理制度。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机构或本人应办理注销注册: | 1 | 0.05 % | No |
为规范医师依法执业,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环境,加强医师队伍人员管理,顺利开展医师电子化注册我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一次医师注册信息集中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相关要求,本次集中清理工作通过医师注销注册及备案制管理,建立退出机制,进一步梳理医师注册信息,确保医师注册信息真实、有效。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医师注册信息,坚持谁注册、谁负责的原则,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清理工作,组织辖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销或备案已不再执业的医师信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注销注册、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注销注册及备案信息。 | 1 | 0.05 % | No |
(二)被辞退、开除;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本人申请注销注册或备案,应向原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 1 | 0.05 % | No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本人申请注销注册或备案,应向原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医师注销注册或备案申请文书; (二)注销或备案相应佐证材料; | 1 | 0.05 % | No |
SEO Keywords (Four Word)
Keyword | Occurrence | Density | Possible Sp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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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0.05 % | No |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 1 | 0.05 % | No |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本人申请注销注册或备案,应向原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 1 | 0.05 % | No |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 1 | 0.05 % | No |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 1 | 0.05 % | No |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 1 | 0.05 % | No |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备案: | 1 | 0.05 % | No |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 1 | 0.05 % | No |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 1 | 0.05 % | No |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 1 | 0.05 % | No |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本人申请注销注册或备案,应向原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医师注销注册或备案申请文书; (二)注销或备案相应佐证材料; | 1 | 0.05 % | No |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 1 | 0.05 % | No |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 1 | 0.05 % | No |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 1 | 0.05 % | No |
三、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对本单位的医师注册人员逐一核对,务必落实医师注销注册及备案制管理制度。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机构或本人应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 1 | 0.05 % | No |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医师注册信息,坚持谁注册、谁负责的原则,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清理工作,组织辖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销或备案已不再执业的医师信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注销注册、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注销注册及备案信息。 三、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对本单位的医师注册人员逐一核对,务必落实医师注销注册及备案制管理制度。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机构或本人应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 1 | 0.05 % | No |
一、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相关要求,本次集中清理工作通过医师注销注册及备案制管理,建立退出机制,进一步梳理医师注册信息,确保医师注册信息真实、有效。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医师注册信息,坚持谁注册、谁负责的原则,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清理工作,组织辖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销或备案已不再执业的医师信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注销注册、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注销注册及备案信息。 三、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对本单位的医师注册人员逐一核对,务必落实医师注销注册及备案制管理制度。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机构或本人应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1 | 0.05 % | No |
为规范医师依法执业,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环境,加强医师队伍人员管理,顺利开展医师电子化注册我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一次医师注册信息集中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相关要求,本次集中清理工作通过医师注销注册及备案制管理,建立退出机制,进一步梳理医师注册信息,确保医师注册信息真实、有效。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医师注册信息,坚持谁注册、谁负责的原则,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清理工作,组织辖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销或备案已不再执业的医师信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注销注册、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注销注册及备案信息。 三、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对本单位的医师注册人员逐一核对,务必落实医师注销注册及备案制管理制度。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机构或本人应办理注销注册: | 1 | 0.05 % | No |
(二)被辞退、开除;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本人申请注销注册或备案,应向原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医师注销注册或备案申请文书; | 1 | 0.05 % | No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本人申请注销注册或备案,应向原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医师注销注册或备案申请文书; (二)注销或备案相应佐证材料; (三)医师执业证书。 | 1 | 0.05 % |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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