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jhfpc.gov.cn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 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 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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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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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loud  联系我们 > (一)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协调城乡医保经办管理部门,建立城乡医保周转金预付制度。对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城乡医保经办部门从医保基金中预拨一定数量基金作为周转金,并优化医疗费用结算程序,缩短结算时间。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扶贫、民政、医保经办部门沟通,确定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人员名单,并将此名单发给各定点医疗机构,方便患者入院时的身份核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住院患者 (四)各地应指导辖区各县(市)及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先诊疗、后付费”具体操作细则,于2017年4月底前启动实施。 (三)大力推进“一站式”结算。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协调城乡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经办管理机构,在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贫困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并通过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建设,确保信息共享、结算同步。民政、扶贫、城乡医保及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等要加强部门间协作,与各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救助对象信息,为“一站式”结算提供数据支撑,以方便患者就诊、费用查询、费用即时结算和核实患者身份。 (二)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民政部门合作,发挥好各类医疗救助基金作用,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自付仍有困难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贫困患者,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慈善部门予以帮助。 (五)各地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下次住院时不再按“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办理手续,并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款人员根据相应法律条款予以处罚。各地应建立医疗机构诚信评定制度,要规范诊疗,严格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的结算和报销程序。 四、保障措施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措施有效规避欠费风险。要建立欠费预警机制,当年符合条件的住院患者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内。定点医院要合理医疗,按规定使用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和治疗,尽量减少自费部分,减轻贫困群众看病负担,降低欠费风险。要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病人(或家属)签字制度。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每日向患者提供治疗措施、治疗费用等清单,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三)患者确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时,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并加盖公章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还款期限由医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二)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参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 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需交纳住院押金。患者确定住院治疗后,持住院通知书办理住院手续,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和证明其符合享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证件(证明)以核查身份,并将新农合卡(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院保管,与医院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确保患者登记信息准确真实,保证患者出院结算顺利进行。鼓励各地推进信息联网,做好住院患者身份精准识别。 (一)符合享受 三、工作流程 (二)实施区域:全省各县(市)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县(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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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协调城乡医保经办管理部门,建立城乡医保周转金预付制度。对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城乡医保经办部门从医保基金中预拨一定数量基金作为周转金,并优化医疗费用结算程序,缩短结算时间。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扶贫、民政、医保经办部门沟通,确定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人员名单,并将此名单发给各定点医疗机构,方便患者入院时的身份核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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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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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协调城乡医保经办管理部门,建立城乡医保周转金预付制度。对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城乡医保经办部门从医保基金中预拨一定数量基金作为周转金,并优化医疗费用结算程序,缩短结算时间。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扶贫、民政、医保经办部门沟通,确定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人员名单,并将此名单发给各定点医疗机构,方便患者入院时的身份核查。 1 0.05 %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 0.05 %
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1 0.05 %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住院患者 1 0.05 %
(四)各地应指导辖区各县(市)及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先诊疗、后付费”具体操作细则,于2017年4月底前启动实施。 1 0.05 %
(三)大力推进“一站式”结算。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协调城乡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经办管理机构,在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贫困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并通过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建设,确保信息共享、结算同步。民政、扶贫、城乡医保及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等要加强部门间协作,与各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救助对象信息,为“一站式”结算提供数据支撑,以方便患者就诊、费用查询、费用即时结算和核实患者身份。 1 0.05 %
(二)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民政部门合作,发挥好各类医疗救助基金作用,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自付仍有困难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贫困患者,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慈善部门予以帮助。 1 0.05 %
(五)各地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下次住院时不再按“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办理手续,并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款人员根据相应法律条款予以处罚。各地应建立医疗机构诚信评定制度,要规范诊疗,严格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的结算和报销程序。 1 0.05 %
四、保障措施 1 0.05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 0.05 %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措施有效规避欠费风险。要建立欠费预警机制,当年符合条件的住院患者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内。定点医院要合理医疗,按规定使用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和治疗,尽量减少自费部分,减轻贫困群众看病负担,降低欠费风险。要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病人(或家属)签字制度。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每日向患者提供治疗措施、治疗费用等清单,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1 0.05 %
(三)患者确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时,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并加盖公章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还款期限由医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1 0.05 %
(二)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参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 1 0.05 %
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需交纳住院押金。患者确定住院治疗后,持住院通知书办理住院手续,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和证明其符合享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证件(证明)以核查身份,并将新农合卡(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院保管,与医院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确保患者登记信息准确真实,保证患者出院结算顺利进行。鼓励各地推进信息联网,做好住院患者身份精准识别。 1 0.05 %
(一)符合享受 1 0.05 %
三、工作流程 1 0.05 %
(二)实施区域:全省各县(市)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县(市)确定。 1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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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患者确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时,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并加盖公章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还款期限由医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措施有效规避欠费风险。要建立欠费预警机制,当年符合条件的住院患者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内。定点医院要合理医疗,按规定使用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和治疗,尽量减少自费部分,减轻贫困群众看病负担,降低欠费风险。要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病人(或家属)签字制度。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每日向患者提供治疗措施、治疗费用等清单,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1 0.05 %
(四)各地应指导辖区各县(市)及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先诊疗、后付费”具体操作细则,于2017年4月底前启动实施。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住院患者 1 0.05 %
(三)大力推进“一站式”结算。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协调城乡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经办管理机构,在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贫困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并通过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建设,确保信息共享、结算同步。民政、扶贫、城乡医保及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等要加强部门间协作,与各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救助对象信息,为“一站式”结算提供数据支撑,以方便患者就诊、费用查询、费用即时结算和核实患者身份。 (四)各地应指导辖区各县(市)及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先诊疗、后付费”具体操作细则,于2017年4月底前启动实施。 1 0.05 %
(二)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民政部门合作,发挥好各类医疗救助基金作用,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自付仍有困难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贫困患者,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慈善部门予以帮助。 (三)大力推进“一站式”结算。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协调城乡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经办管理机构,在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贫困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并通过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建设,确保信息共享、结算同步。民政、扶贫、城乡医保及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等要加强部门间协作,与各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救助对象信息,为“一站式”结算提供数据支撑,以方便患者就诊、费用查询、费用即时结算和核实患者身份。 1 0.05 %
(一)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协调城乡医保经办管理部门,建立城乡医保周转金预付制度。对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城乡医保经办部门从医保基金中预拨一定数量基金作为周转金,并优化医疗费用结算程序,缩短结算时间。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扶贫、民政、医保经办部门沟通,确定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人员名单,并将此名单发给各定点医疗机构,方便患者入院时的身份核查。 (二)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民政部门合作,发挥好各类医疗救助基金作用,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自付仍有困难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贫困患者,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慈善部门予以帮助。 1 0.05 %
四、保障措施 (一)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协调城乡医保经办管理部门,建立城乡医保周转金预付制度。对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城乡医保经办部门从医保基金中预拨一定数量基金作为周转金,并优化医疗费用结算程序,缩短结算时间。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扶贫、民政、医保经办部门沟通,确定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人员名单,并将此名单发给各定点医疗机构,方便患者入院时的身份核查。 1 0.05 %
(五)各地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下次住院时不再按“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办理手续,并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款人员根据相应法律条款予以处罚。各地应建立医疗机构诚信评定制度,要规范诊疗,严格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的结算和报销程序。 四、保障措施 1 0.05 %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措施有效规避欠费风险。要建立欠费预警机制,当年符合条件的住院患者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内。定点医院要合理医疗,按规定使用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和治疗,尽量减少自费部分,减轻贫困群众看病负担,降低欠费风险。要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病人(或家属)签字制度。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每日向患者提供治疗措施、治疗费用等清单,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五)各地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下次住院时不再按“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办理手续,并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款人员根据相应法律条款予以处罚。各地应建立医疗机构诚信评定制度,要规范诊疗,严格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的结算和报销程序。 1 0.05 %
(二)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参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 (三)患者确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时,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并加盖公章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还款期限由医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1 0.05 %
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 0.05 %
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需交纳住院押金。患者确定住院治疗后,持住院通知书办理住院手续,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和证明其符合享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证件(证明)以核查身份,并将新农合卡(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院保管,与医院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确保患者登记信息准确真实,保证患者出院结算顺利进行。鼓励各地推进信息联网,做好住院患者身份精准识别。 (二)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参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 1 0.05 %
(一)符合享受 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需交纳住院押金。患者确定住院治疗后,持住院通知书办理住院手续,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和证明其符合享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证件(证明)以核查身份,并将新农合卡(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院保管,与医院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确保患者登记信息准确真实,保证患者出院结算顺利进行。鼓励各地推进信息联网,做好住院患者身份精准识别。 1 0.05 %
三、工作流程 (一)符合享受 1 0.05 %
(二)实施区域:全省各县(市)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县(市)确定。 三、工作流程 1 0.05 %
(一)实施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 (二)实施区域:全省各县(市)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县(市)确定。 1 0.05 %
二、服务对象 (一)实施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 1 0.05 %
在全省县域内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建立“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 二、服务对象 1 0.05 %
一、工作目标 在全省县域内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建立“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 1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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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患者确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时,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并加盖公章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还款期限由医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措施有效规避欠费风险。要建立欠费预警机制,当年符合条件的住院患者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内。定点医院要合理医疗,按规定使用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和治疗,尽量减少自费部分,减轻贫困群众看病负担,降低欠费风险。要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病人(或家属)签字制度。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每日向患者提供治疗措施、治疗费用等清单,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五)各地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下次住院时不再按“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办理手续,并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款人员根据相应法律条款予以处罚。各地应建立医疗机构诚信评定制度,要规范诊疗,严格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的结算和报销程序。 1 0.05 % No
(四)各地应指导辖区各县(市)及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先诊疗、后付费”具体操作细则,于2017年4月底前启动实施。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住院患者 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1 0.05 % No
(三)大力推进“一站式”结算。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协调城乡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经办管理机构,在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贫困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并通过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建设,确保信息共享、结算同步。民政、扶贫、城乡医保及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等要加强部门间协作,与各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救助对象信息,为“一站式”结算提供数据支撑,以方便患者就诊、费用查询、费用即时结算和核实患者身份。 (四)各地应指导辖区各县(市)及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先诊疗、后付费”具体操作细则,于2017年4月底前启动实施。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住院患者 1 0.05 % No
(二)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民政部门合作,发挥好各类医疗救助基金作用,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自付仍有困难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贫困患者,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慈善部门予以帮助。 (三)大力推进“一站式”结算。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协调城乡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经办管理机构,在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贫困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并通过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建设,确保信息共享、结算同步。民政、扶贫、城乡医保及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等要加强部门间协作,与各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救助对象信息,为“一站式”结算提供数据支撑,以方便患者就诊、费用查询、费用即时结算和核实患者身份。 (四)各地应指导辖区各县(市)及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先诊疗、后付费”具体操作细则,于2017年4月底前启动实施。 1 0.05 % No
(一)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协调城乡医保经办管理部门,建立城乡医保周转金预付制度。对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城乡医保经办部门从医保基金中预拨一定数量基金作为周转金,并优化医疗费用结算程序,缩短结算时间。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扶贫、民政、医保经办部门沟通,确定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人员名单,并将此名单发给各定点医疗机构,方便患者入院时的身份核查。 (二)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民政部门合作,发挥好各类医疗救助基金作用,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自付仍有困难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贫困患者,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慈善部门予以帮助。 (三)大力推进“一站式”结算。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协调城乡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经办管理机构,在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贫困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并通过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建设,确保信息共享、结算同步。民政、扶贫、城乡医保及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等要加强部门间协作,与各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救助对象信息,为“一站式”结算提供数据支撑,以方便患者就诊、费用查询、费用即时结算和核实患者身份。 1 0.05 % No
四、保障措施 (一)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协调城乡医保经办管理部门,建立城乡医保周转金预付制度。对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城乡医保经办部门从医保基金中预拨一定数量基金作为周转金,并优化医疗费用结算程序,缩短结算时间。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扶贫、民政、医保经办部门沟通,确定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人员名单,并将此名单发给各定点医疗机构,方便患者入院时的身份核查。 (二)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民政部门合作,发挥好各类医疗救助基金作用,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自付仍有困难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贫困患者,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慈善部门予以帮助。 1 0.05 % No
(五)各地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下次住院时不再按“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办理手续,并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款人员根据相应法律条款予以处罚。各地应建立医疗机构诚信评定制度,要规范诊疗,严格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的结算和报销程序。 四、保障措施 (一)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协调城乡医保经办管理部门,建立城乡医保周转金预付制度。对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城乡医保经办部门从医保基金中预拨一定数量基金作为周转金,并优化医疗费用结算程序,缩短结算时间。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扶贫、民政、医保经办部门沟通,确定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人员名单,并将此名单发给各定点医疗机构,方便患者入院时的身份核查。 1 0.05 % No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措施有效规避欠费风险。要建立欠费预警机制,当年符合条件的住院患者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内。定点医院要合理医疗,按规定使用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和治疗,尽量减少自费部分,减轻贫困群众看病负担,降低欠费风险。要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病人(或家属)签字制度。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每日向患者提供治疗措施、治疗费用等清单,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五)各地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下次住院时不再按“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办理手续,并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款人员根据相应法律条款予以处罚。各地应建立医疗机构诚信评定制度,要规范诊疗,严格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的结算和报销程序。 四、保障措施 1 0.05 % No
(二)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参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 (三)患者确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时,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并加盖公章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还款期限由医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措施有效规避欠费风险。要建立欠费预警机制,当年符合条件的住院患者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内。定点医院要合理医疗,按规定使用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和治疗,尽量减少自费部分,减轻贫困群众看病负担,降低欠费风险。要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病人(或家属)签字制度。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每日向患者提供治疗措施、治疗费用等清单,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1 0.05 % No
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1 0.05 % No
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需交纳住院押金。患者确定住院治疗后,持住院通知书办理住院手续,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和证明其符合享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证件(证明)以核查身份,并将新农合卡(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院保管,与医院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确保患者登记信息准确真实,保证患者出院结算顺利进行。鼓励各地推进信息联网,做好住院患者身份精准识别。 (二)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参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 (三)患者确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时,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并加盖公章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还款期限由医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1 0.05 % No
(一)符合享受 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需交纳住院押金。患者确定住院治疗后,持住院通知书办理住院手续,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和证明其符合享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证件(证明)以核查身份,并将新农合卡(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院保管,与医院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确保患者登记信息准确真实,保证患者出院结算顺利进行。鼓励各地推进信息联网,做好住院患者身份精准识别。 (二)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参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 1 0.05 % No
三、工作流程 (一)符合享受 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需交纳住院押金。患者确定住院治疗后,持住院通知书办理住院手续,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和证明其符合享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证件(证明)以核查身份,并将新农合卡(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院保管,与医院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确保患者登记信息准确真实,保证患者出院结算顺利进行。鼓励各地推进信息联网,做好住院患者身份精准识别。 1 0.05 % No
(二)实施区域:全省各县(市)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县(市)确定。 三、工作流程 (一)符合享受 1 0.05 % No
(一)实施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 (二)实施区域:全省各县(市)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县(市)确定。 三、工作流程 1 0.05 % No
二、服务对象 (一)实施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 (二)实施区域:全省各县(市)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县(市)确定。 1 0.05 % No
在全省县域内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建立“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 二、服务对象 (一)实施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 1 0.05 % No
一、工作目标 在全省县域内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建立“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 二、服务对象 1 0.05 % No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住院患者 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 0.05 %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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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患者确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时,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并加盖公章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还款期限由医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措施有效规避欠费风险。要建立欠费预警机制,当年符合条件的住院患者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内。定点医院要合理医疗,按规定使用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和治疗,尽量减少自费部分,减轻贫困群众看病负担,降低欠费风险。要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病人(或家属)签字制度。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每日向患者提供治疗措施、治疗费用等清单,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五)各地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下次住院时不再按“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办理手续,并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款人员根据相应法律条款予以处罚。各地应建立医疗机构诚信评定制度,要规范诊疗,严格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的结算和报销程序。 四、保障措施 1 0.05 % No
(四)各地应指导辖区各县(市)及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先诊疗、后付费”具体操作细则,于2017年4月底前启动实施。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住院患者 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 0.05 % No
(三)大力推进“一站式”结算。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协调城乡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经办管理机构,在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贫困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并通过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建设,确保信息共享、结算同步。民政、扶贫、城乡医保及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等要加强部门间协作,与各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救助对象信息,为“一站式”结算提供数据支撑,以方便患者就诊、费用查询、费用即时结算和核实患者身份。 (四)各地应指导辖区各县(市)及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先诊疗、后付费”具体操作细则,于2017年4月底前启动实施。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住院患者 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1 0.05 % No
(二)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民政部门合作,发挥好各类医疗救助基金作用,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自付仍有困难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贫困患者,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慈善部门予以帮助。 (三)大力推进“一站式”结算。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协调城乡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经办管理机构,在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贫困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并通过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建设,确保信息共享、结算同步。民政、扶贫、城乡医保及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等要加强部门间协作,与各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救助对象信息,为“一站式”结算提供数据支撑,以方便患者就诊、费用查询、费用即时结算和核实患者身份。 (四)各地应指导辖区各县(市)及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先诊疗、后付费”具体操作细则,于2017年4月底前启动实施。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住院患者 1 0.05 % No
(一)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协调城乡医保经办管理部门,建立城乡医保周转金预付制度。对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城乡医保经办部门从医保基金中预拨一定数量基金作为周转金,并优化医疗费用结算程序,缩短结算时间。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扶贫、民政、医保经办部门沟通,确定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人员名单,并将此名单发给各定点医疗机构,方便患者入院时的身份核查。 (二)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民政部门合作,发挥好各类医疗救助基金作用,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自付仍有困难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贫困患者,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慈善部门予以帮助。 (三)大力推进“一站式”结算。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协调城乡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经办管理机构,在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贫困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并通过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建设,确保信息共享、结算同步。民政、扶贫、城乡医保及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等要加强部门间协作,与各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救助对象信息,为“一站式”结算提供数据支撑,以方便患者就诊、费用查询、费用即时结算和核实患者身份。 (四)各地应指导辖区各县(市)及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先诊疗、后付费”具体操作细则,于2017年4月底前启动实施。 1 0.05 % No
四、保障措施 (一)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协调城乡医保经办管理部门,建立城乡医保周转金预付制度。对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城乡医保经办部门从医保基金中预拨一定数量基金作为周转金,并优化医疗费用结算程序,缩短结算时间。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扶贫、民政、医保经办部门沟通,确定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人员名单,并将此名单发给各定点医疗机构,方便患者入院时的身份核查。 (二)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民政部门合作,发挥好各类医疗救助基金作用,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自付仍有困难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贫困患者,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慈善部门予以帮助。 (三)大力推进“一站式”结算。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协调城乡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经办管理机构,在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贫困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并通过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建设,确保信息共享、结算同步。民政、扶贫、城乡医保及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等要加强部门间协作,与各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救助对象信息,为“一站式”结算提供数据支撑,以方便患者就诊、费用查询、费用即时结算和核实患者身份。 1 0.05 % No
(五)各地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下次住院时不再按“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办理手续,并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款人员根据相应法律条款予以处罚。各地应建立医疗机构诚信评定制度,要规范诊疗,严格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的结算和报销程序。 四、保障措施 (一)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协调城乡医保经办管理部门,建立城乡医保周转金预付制度。对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城乡医保经办部门从医保基金中预拨一定数量基金作为周转金,并优化医疗费用结算程序,缩短结算时间。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扶贫、民政、医保经办部门沟通,确定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人员名单,并将此名单发给各定点医疗机构,方便患者入院时的身份核查。 (二)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民政部门合作,发挥好各类医疗救助基金作用,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自付仍有困难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贫困患者,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慈善部门予以帮助。 1 0.05 % No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措施有效规避欠费风险。要建立欠费预警机制,当年符合条件的住院患者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内。定点医院要合理医疗,按规定使用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和治疗,尽量减少自费部分,减轻贫困群众看病负担,降低欠费风险。要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病人(或家属)签字制度。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每日向患者提供治疗措施、治疗费用等清单,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五)各地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下次住院时不再按“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办理手续,并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款人员根据相应法律条款予以处罚。各地应建立医疗机构诚信评定制度,要规范诊疗,严格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的结算和报销程序。 四、保障措施 (一)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协调城乡医保经办管理部门,建立城乡医保周转金预付制度。对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城乡医保经办部门从医保基金中预拨一定数量基金作为周转金,并优化医疗费用结算程序,缩短结算时间。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扶贫、民政、医保经办部门沟通,确定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人员名单,并将此名单发给各定点医疗机构,方便患者入院时的身份核查。 1 0.05 % No
(二)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参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 (三)患者确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时,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并加盖公章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还款期限由医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措施有效规避欠费风险。要建立欠费预警机制,当年符合条件的住院患者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内。定点医院要合理医疗,按规定使用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和治疗,尽量减少自费部分,减轻贫困群众看病负担,降低欠费风险。要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病人(或家属)签字制度。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每日向患者提供治疗措施、治疗费用等清单,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五)各地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下次住院时不再按“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办理手续,并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款人员根据相应法律条款予以处罚。各地应建立医疗机构诚信评定制度,要规范诊疗,严格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的结算和报销程序。 1 0.05 % No
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 0.05 % No
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需交纳住院押金。患者确定住院治疗后,持住院通知书办理住院手续,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和证明其符合享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证件(证明)以核查身份,并将新农合卡(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院保管,与医院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确保患者登记信息准确真实,保证患者出院结算顺利进行。鼓励各地推进信息联网,做好住院患者身份精准识别。 (二)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参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 (三)患者确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时,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并加盖公章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还款期限由医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措施有效规避欠费风险。要建立欠费预警机制,当年符合条件的住院患者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内。定点医院要合理医疗,按规定使用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和治疗,尽量减少自费部分,减轻贫困群众看病负担,降低欠费风险。要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病人(或家属)签字制度。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每日向患者提供治疗措施、治疗费用等清单,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1 0.05 % No
(一)符合享受 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需交纳住院押金。患者确定住院治疗后,持住院通知书办理住院手续,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和证明其符合享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证件(证明)以核查身份,并将新农合卡(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院保管,与医院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确保患者登记信息准确真实,保证患者出院结算顺利进行。鼓励各地推进信息联网,做好住院患者身份精准识别。 (二)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参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 (三)患者确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时,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并加盖公章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还款期限由医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1 0.05 % No
三、工作流程 (一)符合享受 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需交纳住院押金。患者确定住院治疗后,持住院通知书办理住院手续,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和证明其符合享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证件(证明)以核查身份,并将新农合卡(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院保管,与医院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确保患者登记信息准确真实,保证患者出院结算顺利进行。鼓励各地推进信息联网,做好住院患者身份精准识别。 (二)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参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 1 0.05 % No
(二)实施区域:全省各县(市)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县(市)确定。 三、工作流程 (一)符合享受 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需交纳住院押金。患者确定住院治疗后,持住院通知书办理住院手续,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和证明其符合享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证件(证明)以核查身份,并将新农合卡(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院保管,与医院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确保患者登记信息准确真实,保证患者出院结算顺利进行。鼓励各地推进信息联网,做好住院患者身份精准识别。 1 0.05 % No
(一)实施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 (二)实施区域:全省各县(市)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县(市)确定。 三、工作流程 (一)符合享受 1 0.05 % No
二、服务对象 (一)实施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 (二)实施区域:全省各县(市)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县(市)确定。 三、工作流程 1 0.05 % No
在全省县域内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建立“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 二、服务对象 (一)实施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 (二)实施区域:全省各县(市)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县(市)确定。 1 0.05 % No
一、工作目标 在全省县域内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建立“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 二、服务对象 (一)实施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 1 0.05 % No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住院患者 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1 0.05 %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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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8年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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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哈医大二院将举办“爱肝护肝 珍惜生命”义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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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2018第1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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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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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区外专项引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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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十九大知识竞赛”活动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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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托下放四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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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剿眩晕 砥砺前行 再接再厉—— 黑龙江省眩晕学术会议在哈市一院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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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召开全省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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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医闹” 畅通调解渠道 完善责任保险 黑龙江:12部门联手维护医疗秩序化解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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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四零” 承诺服务创建实施方案和公开承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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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美容主诊医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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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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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2017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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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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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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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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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出师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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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医师注册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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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委党组书记魏新刚同志在机关和直属单位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暨开展作风整顿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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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委党组关于在机关和直属单位推进 落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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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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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世界献血者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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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爱眼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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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 (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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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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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启动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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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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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 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 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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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7年第一季度黑龙江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审批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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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疾病分级诊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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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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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6年临床合理用药督导检查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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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2017年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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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益广告宣传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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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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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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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完善卫生计生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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